刚柔并济,服务企业安全发展(金台锐评)

发布时间:2024-08-24 15:29:42 来源: sp20240824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发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等四种类型;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海南省消防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于8月1日起施行,对各类常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界定……近期,多地消防部门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精神,依法出台柔性执法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减少轻微违法、初次违法行为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更好服务企业安全发展。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消防执法承担着营造安全社会环境、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职责。此次多地消防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改进执法方式,优化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一刀切,体现了执法的善意和温度,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处罚不是执法的目的,教育和规范才是根本。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引入“首违不罚”条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柔性执法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优化执法方式,旨在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柔性执法,帮助企业纠偏、减轻企业负担,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宽松和谐的法治环境。

  柔性执法机制的良性运转,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空间,帮助企业及时完善经营行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电影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两处防火门构件不完整,缺少闭门器。检查人员当场填写《轻微违法告诫承诺书》,要求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整改。到期限后,检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相关问题已整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未对该单位进行受案处罚。通过柔性执法,引导当事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有效避免“小过重罚”、确保“过罚相当”。

  柔性执法不是法外施恩、网开一面,更不意味着放松对执法程序的要求,而是对执法者的作风、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需要体现出法律的刚性力量。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忽视行政裁量标准的统一,就可能导致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败坏法治权威。尽管柔性执法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空间,给予失范者一定的容错空间,但其仍然是建立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执法者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执法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以增强公众对执法行为的信任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统一执法标准,做到刚柔并济,关键是要在全面准确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更加精准地把握执法的尺度,因类施策、对症下药,实现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只有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到实处,才能助力持续营造宽松、高效、安全的营商环境,以高水平行政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08日 19 版)

(责编:卫嘉、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