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8:22:52 来源: sp20241109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北京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特色法律制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者,持续用好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特色司法执行方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首都“生态颜值”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对污染环境零容忍
让破坏环境者承担法律责任
“张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对清除污染、修复生态费用等1.4亿元承担赔偿责任……”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随着法槌敲响,张某等5人因非法倾倒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受到严惩。
几年前,张某的父亲承租了房山区某村800亩的荒山林场,张某本想利用荒山种植樱桃树,进行矿山修复。但在清理荒山矿山尾料时,张某听说存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可以获利,便与隗某、霍某达成“合作”协议:张某负责收纳垃圾,隗某、霍某往此处倾倒垃圾并向张某支付费用。此后,张某还雇佣冯某、许某在荒山现场负责指挥垃圾倾倒、收取费用。
本应是荒山环境管理者、保护者,但为了非法牟利却成了环境破坏者。
“这些非法倾倒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属于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生活垃圾未采取防渗、覆土、覆膜等措施堆放,未设置废气、渗滤液处置设施,直接与环境接触。”房山法院法官李小芹说,涉案现场固体废物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已进入土壤耕作层,造成10余亩土地原有功能全部丧失,土地和地块上的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
最终,房山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张某等5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张某赔偿清除污染、修复生态费用等共1.4亿元,霍某、隗某分别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既对污染环境者进行刑事制裁,也对污染环境者判处民事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扩大环境资源司法覆盖面和影响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旭辉表示,法院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和警示,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以劳务代偿等方式修复生态
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补植复绿基地,云杉和侧柏郁郁葱葱。
“这100棵云杉和侧柏是去年种下的,刑事被告人以劳务代偿修复生态,弥补了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密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孟娜介绍,一年多过去了,树木枝繁叶茂,实现了良好的生态修复效果。
为更好地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去年4月,密云法院联合北京龙泉湖畔集体林场,建立了生态修复补植复绿基地。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侵权人,在生态环境原址原貌无法恢复时,采用补植复绿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从而达到“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修复效果,为生态环境增添新绿。
种下这100棵树木的绿化者是此前的非法狩猎人。原来,该案5名被告人曾在密云水库上游生态红线以内的树林内,使用弹弓枪、复合弓等禁用工具和热成像仪等专业设备,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捕获猎杀多只雉鸡(系“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被密云法院判处刑罚。
“非法狩猎且虐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密云法院判决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元、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责令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为推进案后生态修复工作,该案承办法官在判决生效后赴看押部门会见被告人。“被告人同意参与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将赔偿金直接用于生态修复。”孟娜说,5名被告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责任履行同意书》,对赔偿金使用、替代修复责任履行等内容予以明确。
“今后一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从违法者到绿化者,5名被告人在林场工作人员的专业指导下,完成了补植复绿。
“补植复绿基地设立后,连续开展了4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在基地进行了10余次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了补植复绿基地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的功能,对提升周边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补植复绿基地设立的意义所在。”孟娜介绍。
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公开道歉是一项常见的判决内容。
不久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前程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全某兄弟二人非法揽收并邮寄野生动物制品40起56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要求他们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开道歉有那么重要吗?胡前程介绍,公开道歉让违法者深刻悔过的同时,也让社会公众提升环保意识,让更多人了解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
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
有力支撑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运营车辆尾气超标排放后受到行政处罚,还会有其他法律责任吗?不久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某环境研究所发现,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因运营车辆尾气超标排放问题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研究所认为,多次超标排放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持续性影响,该出租汽车公司还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于是,研究所针对此事,将该出租汽车公司诉至北京四中院。
北京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崔智瑜介绍,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出租汽车公司应采取有力应对措施,不得继续出现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另外应就涉案超标排放尾气行为赔偿10万元,赔偿款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
“本案为司法审判助力生态环境治理、倡导生活经营方式绿色转型提供了示范。”北京四中院相关负责人说,通过本案可以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
当下,越来越多人开上了新能源汽车,在家门口实现集中管理、有序充电成为不少车主的需求。然而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安装新能源充电桩不一定受到支持。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原来,今年初何某新添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与物业公司签订2份车位租赁协议,2个车位分别位于小区院内和院外。何某就院外新能源汽车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充电设施安装及安全使用协议,但何某认为这个车位离家远,想把新能源车停到院内停车位上,并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在该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协调相关部门在院外区域设置了新能源汽车车位并增容了变压器,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和充电。从加装充电桩的安全性、变压器容量等因素考虑,院内车位不适合加装充电桩。”承办法官马帅说,经过现场勘验发现,新能源车位在院外较空旷区域,安全性更高,也方便业主直接步行进出。
“要落实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倡导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从事民事活动时,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马帅表示,何某在小区院内人流、车位密集的情况下要求在油车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有违合同约定,也给周边环境造成潜在安全风险,因此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 人民日报 》( 2024年09月12日 19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