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办公场景日渐增多 特殊工时制度成“隐形加班”借口

发布时间:2024-10-12 20:47:07 来源: sp20241012

  有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工时制度的不熟悉,把特殊工时制度作为“隐形加班”的借口—— 

  【8小时之外,我能离线吗?③】线下“不定时工作”就得线上“不定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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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线上办公场景的日渐增多,“我究竟工作了多久”成为一个很难具体量化的数字。有专家认为,数字时代,无论实行哪种工时制度,只要采取线上工作方式,就可能产生线上加班问题。

  “恰恰是基于发现一审中有关不定时工作制的明显误判,我们才让李女士坚定了上诉的决心。”作为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案件的代理律师,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子元近日向《工人日报》记者介绍了该案二审胜诉的关键细节。

  该案在一审时,公司称在劳动合同中与李女士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一审法官驳回了李女士的加班费诉求。但在二审时,由于发现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法院结合李女士提供的加班客观证据,作出了改判。

  许多劳动者表示,随着线上办公场景的日渐增多,“我究竟工作了多久”成为一个很难具体量化的数字。而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而言,因为工作时间不固定,线上加班时长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某些用人单位甚至利用劳动者对于工时制度的不熟悉,故意掩盖劳动者线上加班的事实。

  特殊工时制度成线上加班的借口

  李女士2019年入职北京市朝阳区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李女士主张,工作近一年间,她不断在非工作时间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同事沟通,各种形式的加班时间共计595.8小时,公司均未支付其加班费用。

  一审中,公司方表示,在劳动合同中与李女士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一审法官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严格意义的非工作时间,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加班费诉求。

  “但是一审后我们发现,劳动合同中宣称的不定时工作制,并没有经过人社部门审批。”汪子元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经过人社部门审批通过,而不能仅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且不定时工作制一般仅适用于少数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比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以及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工人等。

  “李女士本人对于自己是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并不了解,每天还是正常打卡上班,而且她的工作岗位也不在适用范围内。”在汪子元与李女士沟通后,因一审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明显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李女士据此提起了上诉。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客观证据,认为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应当认定构成加班,酌定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我觉得它在向社会传递一种信号,随着技术的发展,线上办公的确带来了高效和便利,但这不意味着就可以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确实在线上提供实质性工作,法院也会酌情认定。”汪子元相信这起案件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李女士外,也还有不少劳动者对工时制度的审批、适用范围等相关规定并不熟悉。在上海从事金融工作的陈女士经常需要在休息日背着电脑和领导同事沟通工作,“但领导说我们是弹性工作制,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