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作品再创作 不得污损作品人物形象(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4-11-01 22:48:39 来源: sp20241101

  【案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电影作品著作权,以及“葫芦娃”“葫芦小金刚”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重庆某公司等以动画片中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片段为基础,将原著作品人物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川渝方言,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制作形成多个方言版葫芦娃短视频,上传至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传播。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等共同制作涉案视频短片,刻意夸大使用方言中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丑化原著作品人物形象,并将涉案视频短片上传到网络平台广为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他人电影作品进行再创作,不得污损电影作品人物形象,不得夹带文化糟粕,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对建立健康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张天培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3年11月16日 17 版)

(责编:卫嘉、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