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08:53:40 来源: sp20241109
人民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此前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为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做出上面的规定,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和要求,形成内、外部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同时,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此外,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在坚持严管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同时,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结构和业务模式特点,建立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更好发挥金融租赁功能优势。”上述负责人表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以项目公司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差异化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融资,对金融租赁公司采购股东生产的设备资产予以程序性豁免,更好支持制造业企业下游企业购置设备,从而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同时,考虑到此类交易项下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流向制造业股东,金融租赁公司仍须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做好信息披露。
为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上述负责人表示。
(责编:申佳平、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