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2:47:57 来源: sp20241110
中新网 哈尔滨12月1日电 (记者 姜辉)《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2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注重从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治理思路转变,坚持多元共治,树立系统施策“新理念”。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在发布会上介绍《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情况。刘心杨 摄“《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为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介绍,《条例》深入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以工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加大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与修复力度,培育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系统恢复水生态功能。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监管的职责体系,压紧排污者的环保责任。建立上下游、左右岸政府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形成多元参与、区域协作、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