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保有“秘密”,缘何官司有胜有败

发布时间:2024-10-12 21:53:09 来源: sp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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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员工隐瞒相关情况被解雇,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例并不少。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应滥用管理权侵犯员工隐私。

  因隐瞒与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且诉至法院的真实情况,邓某被公司以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日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引发关注。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因员工隐瞒相关情况被解雇,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例并不少。劳动者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对于必须要如实告知哪些情况,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员工求职哪些情况可隐而不告,哪些必须如实告知?企业用工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的边界又在哪里?

  员工因隐瞒相关信息被解雇

  2020年8月,邓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经理。邓某在入职登记表的“有无法律诉讼案件纠纷或判决”一栏填写“无”,但实际邓某与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且诉至法院。

  2021年11月,该公司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邓某以欺诈方式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决定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邓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认为,邓某隐瞒自身涉诉情况,并不会对其胜任销售经理一职产生实质性影响。因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情形,且邓某也不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其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邓某隐瞒其与前单位的涉诉情况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依法向邓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同样因为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有人胜诉,也有人败诉。

  2015年,甘肃金昌某公司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3月,赵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但未向公司报告,并以请病假的方式隐瞒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司法机关也未及时进行通报。2021年6月,当地公安局向该公司移交赵某因危险驾驶罪接受刑事处罚的移送函,公司才知晓相关情况。

  公司认为,赵某在用工期间违法犯罪给用工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于当年10月作出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该决定,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被驳回。赵某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请求。

  哪些当如实告知应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但是法律并未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哪些情况,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说。

  王雨琦表示,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学历、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具体到不同岗位还会有其他侧重点。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情况不会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阻碍,则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是否婚育、是否发生过劳动争议诉讼等。

  2021年,在王雨琦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入职三个月后发现怀孕,用人单位以其不诚信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原来,在入职时,该名女职工曾承诺两年内不生孩子。案件申请仲裁后,用人单位被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了问题。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承诺在多长时间内不生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