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作者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 两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4-10-16 09:28:43 来源: sp20241016

   中新网 3月18日电 据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消息,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两男子因未经作者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

  案情简介

  刘某平时喜欢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随着掌握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赚钱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以会员制对外销售上述侵权电子书。

  在此过程中,刘某向网络平台支付资金对店铺进行推广,同时陆续向硬盘内添加电子书使其不断更新扩大,并通过机器人软件依据购买会员指令将网站上的电子书推送给会员。

  2020年起,妻子张某开始在网店中担任人工客服,管理机器人推送书目、负责售前答疑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2022年8月,刘某、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销售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

  法官说法

周广旺 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

  盗版使用者从便宜甚至免费中获得便利,盗版贩卖者则获得利益,电子书盗版侵权问题满足了小部分人的自私需求,却破坏了出版的良好生态环境,为行业发展带来诸多困扰。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盗版电子书披着“伪双赢”的皮,行侵权之实。在电商经营活动中,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此处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取得经济收入。如有的表面看来并未直接从被侵权作品获得经济利益,但是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其他方式间接获得收益,或者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但开始阶段可能因为吸引“流量”“促销”、提高知名度等,并未实现盈利,属于为了变现、远期营利,均不影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2.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侵犯著作权罪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